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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監督具體化精准化常態化的制度遵循

劉紅運

來源:學習時報2024年05月15日08:49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自2015年《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審議通過后的第二次修訂,共9章53條,其中新增2章11條。《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化政治巡視定位,健全巡視工作體制機制,強化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對推進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要點

深化政治巡視定位,突出政治監督重點。巡視是政治巡視,本質是政治監督。《條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的要求,從黨內法規的高度對政治巡視定位和根本任務作出規定。總則第2條開宗明義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這一規定,對於巡視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更好發揮政治監督作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條例》全面總結提煉黨的十八大以來政治巡視深化發展實踐,完善政治監督重點,突出巡視巡察必須抓住關鍵、精准發力。第18條明確提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四個落實”情況。同時,《條例》對巡察工作單列一章,第49條規定巡察工作應當堅守政治監督定位,圍繞“四個聚焦”加強監督檢查。

此外,《條例》落實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的要求,新增第19條規定,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並對重點檢查的情況進行明確,同時要求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題材料。以此督促“一把手”嚴於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

健全巡視工作體制機制,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巡視是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至關重要。《條例》新增第5條,強調巡視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民群眾參與的體制機制。

黨的二十大要求,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條例》注重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第7條、第9條、第11條中明確了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機制,推動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第14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巡視工作,協同做好人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咨詢、問題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監督、成果運用等工作。此外,在《條例》關於巡視准備、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環節的規定中,還把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具體化,推動增強監督整體合力。如,第21條規定,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根據工作需要,應當聽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關於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通報。第26條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問題,可以與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

強化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以整改實效彰顯利劍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巡視發現問題的目的是解決問題,發現問題不解決,比不巡視的效果還壞。巡視整改不落實,就是對黨不忠誠、就是對人民不負責。

《條例》在強化巡視整改上見真章、謀實效,壓實巡視整改各方責任。第32條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第33條和第34條明確被巡視黨組織承擔巡視整改主體責任以及集中整改的6項任務。為確保整改成效,《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中的意見建議,將集中整改期限由2個月調整為6個月。為解決“新官不理舊賬”問題,增寫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增寫第35條、第36條,分別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

《條例》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對立行立改、邊巡邊查作出規定。第25條強調,巡視期間,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政策規定並屬於被巡視黨組織職權范圍、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應當按程序督促被巡視黨組織立行立改。對反映集中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及時處置。

《條例》強化巡視成果綜合運用。第30條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可以採取制發巡視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第37條規定,有關職能部門應當針對巡視通報的問題和移交的工作建議,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改進措施,推動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突出特點

綜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體現出3個突出特點。

一是政治監督更加具體化、精准化、常態化。政治監督是督促全黨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有力舉措,要在具體化、精准化、常態化上下更大功夫。《條例》在明確巡視主體及機構職責、巡視監督重點及程序、巡視整改及成果運用等方面都體現了具體化的要求,如第9條第3款將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聽取工作匯報,具體化為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的工作匯報。為進一步強化精准報告問題,《條例》在第26條寫入巡視報告問題底稿制度、巡視組與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溝通制度。為做到“無禁區”“零容忍”,《條例》第6條、第47條強調實現巡視巡察一屆任期全覆蓋,第48條把村(社區)黨組織納入縣(市、區、旗)黨委巡察范圍,打通全面從嚴治黨“最后一公裡”。

二是人民監督和自我監督有機結合。巡視制度有效、管用,是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的有效方式。《條例》第3條明確提出,巡視工作為深入推進黨的自我革命、解決大黨獨有難題提供有力保障。

《條例》始終貫穿人民監督理念。第4條巡視工作遵循的原則第3款要求,堅持人民立場、貫徹群眾路線﹔第31條要求,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打鐵必須自身硬,《條例》新增一章對隊伍建設作出規定,突出高標准、嚴要求。不僅第39條規定選優配強巡視專職干部,第40條還要求對於抽調人員,也要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第42條要求,巡視機構、巡視干部應當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等各方面監督,帶頭強化自我監督。

三是標本兼治。巡視既是治標之舉,也是治本之策。《條例》第34條被巡視黨組織整改任務中,第5款增寫對巡視反饋的問題舉一反三,健全制度、補齊短板、堵塞漏洞。在第36條開展巡視工作黨組織的組織部門監督責任中,第3款把巡視整改落實情況納入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內容,把巡視發現的問題以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參考。

(責編:黃宇琪、鐘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