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2015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审议通过后的第二次修订,共9章53条,其中新增2章11条。《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化政治巡视定位,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对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要点
深化政治巡视定位,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巡视是政治巡视,本质是政治监督。《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的要求,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根本任务作出规定。总则第2条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一规定,对于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条例》全面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巡视深化发展实践,完善政治监督重点,突出巡视巡察必须抓住关键、精准发力。第18条明确提出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四个落实”情况。同时,《条例》对巡察工作单列一章,第49条规定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围绕“四个聚焦”加强监督检查。
此外,《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的要求,新增第19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并对重点检查的情况进行明确,同时要求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以此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至关重要。《条例》新增第5条,强调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党的二十大要求,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条例》注重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第7条、第9条、第11条中明确了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第14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此外,在《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还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如,第21条规定,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第26条规定,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以整改实效彰显利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巡视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就是对人民不负责。
《条例》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谋实效,压实巡视整改各方责任。第32条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第33条和第34条明确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以及集中整改的6项任务。为确保整改成效,《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集中整改期限由2个月调整为6个月。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写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增写第35条、第36条,分别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
《条例》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对立行立改、边巡边查作出规定。第25条强调,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条例》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第30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第37条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突出特点
综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体现出3个突出特点。
一是政治监督更加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条例》在明确巡视主体及机构职责、巡视监督重点及程序、巡视整改及成果运用等方面都体现了具体化的要求,如第9条第3款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工作汇报,具体化为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的工作汇报。为进一步强化精准报告问题,《条例》在第26条写入巡视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巡视组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制度。为做到“无禁区”“零容忍”,《条例》第6条、第47条强调实现巡视巡察一届任期全覆盖,第48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二是人民监督和自我监督有机结合。巡视制度有效、管用,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条例》第3条明确提出,巡视工作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始终贯穿人民监督理念。第4条巡视工作遵循的原则第3款要求,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第31条要求,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条例》新增一章对队伍建设作出规定,突出高标准、严要求。不仅第39条规定选优配强巡视专职干部,第40条还要求对于抽调人员,也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第42条要求,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
三是标本兼治。巡视既是治标之举,也是治本之策。《条例》第34条被巡视党组织整改任务中,第5款增写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在第36条开展巡视工作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监督责任中,第3款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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